“力拓案”惊起轩然大波,让国家蒙受高达7000亿元人民币的巨大损失,相当于全国钢铁行业同期利润总和的一倍多,令人不寒而栗。与供应商有着“亲密接触”的政府采购活动,有很多信息是需要在一定时段内甚至要长期保密的,包括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单、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详情、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到位,势必影响招标采购结果的公平。
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导致泄密的环节
在采购前期,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往往无孔不入,消息灵通,主动出击,采取打“糖衣炮弹”、下“猛药”的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复杂、规模庞大的项目上,如果单个供应商事先知道不该透露的重要信息,足以影响招标结果。部分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也会主动寻求目标供应商向其透露关键信息,并与之过从密切,相互勾结,以响应捞一些“外块”,给公平竞争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采购中期,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供应商;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采购单位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和“评标标准”,获取“标底”、知悉“评标标准”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在评标工作中,从评委抽取情况看,招标机构通常在开标前采用随机原则现场抽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有些招标机构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须回避,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搞“小动作”,“做工作”;从评委库的大小看,若评委库中的评委数量有限,可选择的余地较小,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各个“击破”,因此在评委库的建立和使用中也存在泄密问题;从对评标工作的监督看,在一些招标活动中,不少评委总是携带通讯工具并在现场使用,客观上使评委泄密成为可能,目前倡导的独立评标做法也为评委泄密提供了私人空间。
在采购后期,招标活动结束后,似乎有关招投标的保密工作就不再重要,甚至无足轻重,其实真正重要的保密工作应在“后招投标期”,其中核心的东西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一些招标机构对招投标资料的管理并不十分严格,资料散失、随意借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其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关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在不经意间就泄露出去,对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强势的商业秘密一旦“见光”将优势不再,其竞争对手将群起效仿,对未中标供应商而言,其商业秘密如遭泄露,打击将是“致命性”的。
建立扎实有效的采购讯息保护机制
有些投标供应商为了中标,几乎无孔不入,这就要求招投标的保密工作需要处处设防,不仅要防备评标过程的泄密,许多细节的地方都需要保密,从资格预审、发标、接受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验收、付款、采购资料入档诸环节均要纳入精确的保密管理范畴。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应强化保密意识,规范操作,严于律己,做好保密工作
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集体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宣传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党纪政纪的处分条例等法纪规定,让业内人员心知肚明“法律有规定,制度有约束,胡来不得”,举办违法乱纪分子现身说法活动,以震慑“图谋不轨,蠢蠢欲动者”,开展向先进典型事迹和先进模范人物学习活动,大力弘扬正气、弘扬主旋律,努力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构筑牢不可破的反腐倡廉心理防线,使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积极地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依法规范组建采购评审小组。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能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而时间间隔越短,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小,投机者就越难钻营。法律规定的开标前半天尚显过长,容易泄密。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确保在开标前确定并通知到位,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
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着力在建立评审纪律约束、泄密责任追究制方面下功夫,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深入研究学习并坚决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坚定地走规范操作之路,以实际行动堵住政府采购信息泄露的“暗流”,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建立防止泄密的机制和泄密后的应急补救机制,一方面要尽可能堵塞信息泄露的渠道,防止招投标信息的“跑、冒、滴、漏”,另一方面要有周全的补救措施和应急预案,信息一旦泄露后要迅速地防止再扩散,以消除消极影响,如果所泄露的信息已影响公开竞争和招标结果,必须当机立断,停止招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还应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可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交代任务,明确职责。
总之,政府采购法规为防范和制止招投标中的泄密问题创设了制度性屏障,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广大招标采购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必须以法为鉴,规范操作,警钟长鸣,真正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