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需要介绍项目情况吗?在评标实践中,如何防止采购人诱导专家的评审?
专家点评
采购人一般不需要介绍项目情况,如需介绍必须客观公正,只能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不得对某品牌产品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也不得向评审专家发表对评标结果有诱导性、倾向性和提示性的见解。
采购人发表倾向性意见,可能出于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采购人希望采购到高档的设备,把预算用足,发言时言不由衷,不知不觉地发表了不符合规定的不当言论。二是有些采购人和投标人有过接触,受了某些不正当的影响。
有些集中采购机构为防止采购人在评标时发表诱导性、倾向性意见,规定采购人如果需要介绍项目情况应事先提交书面报告,经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也有些地方规定采购人不参与打分,完全交给专家进行打分。
另外,不少采购人盲目追求高档合资设备,关注品牌的知名度,排斥国产自主创新设备,总认为专家不能理解自己的需求,需要在评审时引导专家思考。采购人介绍项目情况时,或多或少会提出对某公司如何的熟悉,和其配合得如何好,这实际上就是倾向性见解,会影响评委客观地评审。
有些采购人常常如是说:"以前设备都是C公司做的,为了和以前设备兼容,减少维护工作量,希望C公司中标。"看似理由很充分,但专家认为,既然是公开招标,就要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评审,不可寻求任何外部证据。任何规避、利用制度漏洞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采购人直接或间接向评委传递代表其个人意愿的有关信息,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公平。而且,这种意见或建议往往代表采购人个人的意见,易诱导或误导评审专家。这种习惯性思维应予以反思和纠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